問題詳情
46 下列何者情形,原行政處分效力之喪失,不需由行政機關再行作出行政處分?
(A)經取得開發許可之申請人違反原許可之土地使用計畫時
(B)附負擔之授益處分,處分相對人未履行負擔時
(C)徵收處分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時
(D)土地徵收公告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於徵收公告期滿 15 日內發放補償費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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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019】評論
第 20 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
【呆呆的魚】評論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