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評論
解釋字號 釋字第708號【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解釋爭點 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理由書系爭規定所稱之「收容」,雖與刑事羈押或處罰之性質不同,但仍係於一定期間拘束受收容外國人於一定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參照),亦屬剝奪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係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參照),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自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在目的、方式...
【Dora Xie】評論
B--釋字第 690 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Victor(ง •_•)】評論
(D) 遣送出境前之暫時收容雖非刑事逮捕拘禁,仍應由法院為之,始符憲法第 8 條之意旨→ 由移民署為之,最長不得逾十五日。暫予收容屆滿前,若移民署認為有繼續收留必要 or 延長收容,應該要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延長收容」 釋字708
【小太陽】評論
(A)釋字710號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
【110年成功上岸】評論
(D) 遣送出境前之暫時收容雖非刑事逮捕拘禁,仍應由法院為之,始符憲法第 8 條之意旨→ 應由移民署為之,最長不得逾十五日;暫.....看完整詳解
【熊(普考上榜)】評論
「屬於人身自由之剝奪」不等於 「剝奪自由而違憲」
【陳文祥】評論
看到A人民身體之剝奪,我立馬想到絕對法律保留,於是就選A,結果沒想到是錯的,都沒有人和我有相同的疑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