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Tony】評論
民法168: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民法671: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SunBurn】評論
3樓的法條內容有誤喔,我幫忙更正補充一下~民事訴訟法第 77-25 條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jeff340606】評論
第 110 條
【小太陽】評論
(A)簡易事件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
【卷卷 Majie(離上榜差】評論
27.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A)簡易事件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具有教育部認證之法律相關科系獲碩士學位以上者,擔任訴訟 代理人。該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由國庫墊之 (X==>簡易事件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B)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 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O==>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C)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當事人,不得單獨為之 (X==>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
【ps15978】評論
下列答案整理自公開法律,歡迎考有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