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所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這是證據之證明力的規定
(B)證據能力是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C)這是關於嚴格證明的規定
(D)只要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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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蔡大芳】評論

39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所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釋字第582號解釋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五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參照)。所謂證據能力,係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之資格;此項資格必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定程式,且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始能具備。如證人須依法具結,其證言始具證據能力。指「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S】評論

(A)這是證據之證明力的規定 => 係屬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自由心證」之職權。

小太陽】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

自律自強】評論

1.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2.「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是不同的法律用語,意義也有相當差異,但卻常被混用。所謂「證據能力」是指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的資格,屬於證據形式上的資格要件,換句話說,「證據能力」乃指一項證據有無在審理時當作證據的資格,可否當作證明某一事實的依據,若經法官認定無證據能力,審理時就不能將該證據拿出來使用「證據力」則是「證據證明力」的簡稱,乃指證據的憑信性及對於待證事實實質上的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容許為訴訟上的證明,並在審判期日合法調查後,始有證明力可言,也才能...

110上榜】評論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差別:證據能力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法律對一個物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通常都會有一定的限制,此項資格必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定程式,且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始能具備。如證人須依法具結,其證言始具證據能力。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加以判斷。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題幹)。」嚴格證明法則(選項C)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圖片來源:...

小賴】評論

簡化一下,A和C容易搞混。(A)這是證據之證明力的規定-->刑訟法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C)這是關於嚴格證明的規定-->嚴格證明法則(釋字582解釋)ps:某些法庭劇中雖然取得了「關鍵」證據,但未經所謂「合法」調查,法院無法伸張正義,只好採取私刑。順便提高收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