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005104】評論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三項之規定:III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小太陽】評論
這題就是純粹法條題,思考方向就是誰提出的...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三項之規定:III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法官-負責審判 檢察★-...
【電力滿滿(台電綜合行政已上】評論
第156 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I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II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III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IV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相關考古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A)書證 (B)物證 (C)證人之陳述 (D)共犯之自白 台電◆法律常識- 107 年 - 1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