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175369】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8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若承租人將耕地之一部轉租於他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出租人得就該轉租部分終止租約 (B)出租人得就全部終止租約(C)原訂租約轉租部分無效 (D)原訂租約全部無效

【評論內容】

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6 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

【評論主題】50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照價收買的適用情形,下列何者錯誤?(A)私有農地閒置不用,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B)私有空地限期建築,逾期未建築者,得直接照價收買 (C)農地因地區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

第2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B)(D)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第26-1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A)。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C)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9 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規定,區段徵收地區勘選的方式,下列何者正確?(A)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未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者,由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偕同其他相關機關勘選 (B)需用土地人應於地方都市計畫委員會中

【評論內容】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3 條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且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者,依其範圍辦理;未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者,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A)

第 4 條

都市計畫之變更、新訂、擴大或農村社區實施更新或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時,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區段徵收範圍(C)(D),並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區域計畫之參考。

需用土地人應於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前,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其公益性及必要性。(B)

【評論主題】48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有關私有房屋得以減免房屋稅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半課徵 (B)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房屋稅減半課徵 (C)受重大災害

【評論內容】

房屋稅條例 第 15 條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D)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六、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C)

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B)

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十、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A)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土計畫法規定之國土功能分區?(A)國土復育地區 (B)國土保育地區 (C)城鄉發展地區 (D)農業發展地區

【評論內容】

國土計畫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七、國土功能分區:指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之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

【評論主題】33 依土地法第 13 條規定,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下列何者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A)土地所在縣市政府 (B)國有財產署 (C)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13 條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評論主題】32 依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時,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A)抵押權 (B)發展權 (C)耕作權 (D)典權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評論主題】31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下列何機關調處? (A)該管鄉公所 (B)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 (C)該管民意機關 (D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評論主題】29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下列何種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請? (A)標示變更登記 (B)消滅登記 (C)塗銷登記 (D)更正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1 條

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前項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建物為需役不動產者,應同時辦理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評論主題】28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有關網路申請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A)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僅限全程網路申請方式辦理 (B)網路申請土地登記,除未涉權利義務變動者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外,應由地政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70-1 條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方式,分為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由中央地政機關公告之。(A)(C)

前項全程網路申請,係指申請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均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者;非全程網路申請,係指申請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未能全部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部分文件仍為書面者。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除未涉權利義務變動者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外,應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C)

第 70-2 條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其處理之系統規範,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D)

【評論主題】27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關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辦理?(A)由繼承人逕行單獨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B)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辦理繼承登記後申請之 (C)由繼承人先辦繼承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3 條

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前項情形,於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評論主題】26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土地所有權狀補給時,應經登記機關公告多少日,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A)十五 (B)三十 (C)四十 (D)六十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55 條

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評論主題】25 依土地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私有土地經所有權人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下列何者? (A)無主土地 (B)鄉(鎮)有土地 (C)縣(市)有土地 (D)國有土地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57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評論主題】24 依土地法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因登記錯誤遺漏致受損害者賠償之用?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十五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70 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評論主題】23 依土地法規定,繼承登記逾期未辦理、並經公告限期聲請,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多少年? (A)一 (B)五 (C)九 (D)十五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評論主題】22 依土地法規定,預告登記對於因下列何者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A)買賣 (B)贈與 (C)信託 (D)徵收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79-1 條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評論主題】21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地籍圖重測結果有錯誤者,得於下列何時機,聲請複丈?(A)重測結果公告前 (B)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內 (C)重測結果公告期滿後七日內 (D)重測結果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18 依土地法第 107 條規定,耕地出租人出賣耕地時,下列何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A)地上權人 (B)抵押權人 (C)承租人 (D)典權人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107 條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評論主題】17 依土地法規定,臺北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下列何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A)國有財產署 (B)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C)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D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評論主題】16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下列何種計畫?(A)市(鎮)計畫 (B)鄉街計畫 (C)特定區計畫 (D)國土計畫

【評論內容】

都市計畫法 第12條

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評論主題】15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區段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A)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不可建築用地者,得為區段徵收 (B)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得為區段徵收 (C)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五款之開發,需用土地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發範圍,並檢具經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先行區段徵收,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

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之開發,涉及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變更者,得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未涉及者,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不相連之地區,得依都市計畫或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範圍合併辦理區段徵收,並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區段徵收範圍勘選、計畫之擬定、核定、用地取得、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分配設計、地籍整理、權利清理、財務結算及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配合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下列何項期限內徵收之?(A)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 (B)土地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年內 (C)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五年內 (D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 條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評論主題】13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情形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其土地? (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B)徵收補償費發給完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9條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應發給之補償費,原則上應於下列何項期限內發給之?(A)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 (B)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 (C)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 (D)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0 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評論主題】11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多少為原則?(A)四十 (B)四十五 (C)五十 (D)六十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評論主題】10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廢止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A)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廢止徵收 (B)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應廢止徵收 (C)因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評論主題】9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何者? (A)百分之四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七十

【評論內容】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9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殯葬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開發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一、規劃為工商綜合區使用之特定專用區。

二、規劃為非屬製造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之工業區。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建蔽率不受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四、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

【評論主題】8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2 條之 1 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原則上其面積不得少於多少公頃? (A)十 (B)十五 (C)二十 (D)三十

【評論內容】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52-1條

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六條規定容許使用。

二、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興闢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慈善、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事業或其他公共建設所必要之設施,經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審議規範核准。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性農業產銷設施。

五、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

六、風景區內土地供遊憩設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觀光產業發展需要,會商有關機關研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

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八、國防設施。

九、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得為建築使用。

【評論主題】6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B)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30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評論主題】5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由下列何機關定之?(A)內政部 (B)立法院 (C)財政部 (D)經濟部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58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4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下列何種情況不為辦理迅行變更之情況?(A)因水災或風災遭受重大損壞時 (B)為確保國土安全時 (C)為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建設時 (D)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評論內容】

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評論主題】3 依土地稅法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A)其稅率固定為百分之十 (B)減徵百分之四十 (C)減徵百分之六十 (D)免徵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39-1 條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第一項規定。

【評論主題】2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幾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A)三十 (B)四十 (C)四十五 (D)六十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3 條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備查,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其備查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

前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予第三人。

【評論主題】23 有關不動產估價師之管理,下列何者屬內政部之權限?(A)開業證書之核發 (B)撤銷或廢止開業資格 (C)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之核發 (D)設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

【評論內容】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3 條

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C)

第 6 條

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發給開業證書。(A)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不動產估價師登記簿;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於核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後,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時,亦同。(B)

第 37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設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D)

前項懲戒委員會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2 下列有關公告土地現值之敘述,何者錯誤?(A)每年 1 月 1 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B)土地所有權人對公告結果有異議時,應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重行評議 (C)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現值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評論主題】19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都市計畫?(A)市(鎮)計畫 (B)鄉街計畫 (C)國土綜合發展計畫 (D)特定區計畫

【評論內容】

都市計畫法 第 9 條

都市計畫分為左列三種:

一、市(鎮)計畫。

二、鄉街計畫。

三、特定區計畫。

【評論主題】14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性質為下列何者?(A)行政規則 (B)法規命令 (C)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D)地方自治規則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評論主題】9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種登記,不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A)因徵收或撥用土地之登記 (B)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C)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D)國營公司買賣私人土地之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9 條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三、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四、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

五、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五項或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國有土地之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登記。

七、依破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登記。

八、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登記。

九、依原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十、依第一百四十七條但書規定之塗銷登記。

十一、依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十二、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

【評論主題】6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者,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界址,於未占用未登記土地之情形,其施測之依據為下列何者? (A)參考舊地籍圖 (B)依地方習慣 (C)依其指認之界址 (D)

【評論內容】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194-1 條

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者,依下列規定施測:

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之界址,未占用未登記土地者,以其指認之界址施測。占用未登記土地者,應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示之坵塊形狀及關係位置,實地測定界址,逕行施測。

二、私有土地之一部分,已為道路、水路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無法指界時,依照前款方法,實地測定界址,逕行施測。

【評論主題】4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以多少次為限? (A)1 (B)2 (C)3 (D)無次數限制

【評論內容】

都市計畫法 第 82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予發布實施。

【評論主題】46 下列何者非土地法所規定之登記規費?(A)閱覽費 (B)受益費 (C)工本費 (D)書狀費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 第 45 條登記規費,係指★...

【評論主題】39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之比例,下列何者正確? (A)千分之二 (B)千分之五 (C)千分之十 (D)千分之十五

【評論內容】

第 65 條

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