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ys Yeh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土地權利因混同而消滅者應申請辦理塗銷登記 (B)權利人之姓名有變更者應申請辦理更正登記 更名(C)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之日起保存五年 十五年(D)以胎兒為繼承人所為登記之權利,若胎兒將來為死產者,應遡及繼承時開始消滅,再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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