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何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不符?
(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除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之情形外,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公告為之
(B)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危險營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C)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D)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e175369】評論

第 17 條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

yzz】評論

公園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黃珞雅】評論

(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除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之情形外,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公告為之第 30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B)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危險營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第 17 條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