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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國91年4月24日政府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開放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由內政部會同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國防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審核同意許可後,始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那麼重要規範到底有那些呢?這裡粗略的整理了一些:民國91年開放陸資購屋,設立「五四三門檻」:即貸款5成以下、陸客在台停留不能超過4個月、買房後3年內不能移轉。而後來內政部所發布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也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並不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