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 有關不動產租金估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動產租金估計,以估計勘估標的之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為原則 (B)新訂租約之租金估計得以
【評論內容】第 八 章 租金估計第 129 條不動產之租金估計應考慮契約內容、租期長短、使用目的、稅費負擔、租金水準、變遷狀態、租約更新、變更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估計之。第 130 條不動產租金估計,以估計勘估標的之實質租金為原則。前項所稱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第 131 條不動產租金估計,應視新訂租約與續訂租約分別為之。第 132 條新訂租約之租金估計,得採下列方式為之:一、以新訂租約之租賃實例為比較標的,運用比較法估計之。二、以勘估標的價格乘以租金收益率,以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三、分析企業經營之總收入,據以估計勘估...
【評論主題】24 如果一開發案開發後預期總銷售金額為新臺幣 10 億元,適當之利潤率為 10%,開發所需之直接成本為新臺幣 6 億元,開發所需之間接成本為新臺幣 2 億元,開發所需總成本之資本利息綜合利 率為 5
【評論內容】土地開發分析法價格之計算公式如下:
【評論主題】15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有關特殊宗地估價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高爾夫球場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 (B)溫泉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 (C)鹽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 (D
【評論內容】第 二 節 特殊宗地估價第 90 條溫泉地之估價,應考慮溫泉地之水權內容、開發成本、水量、水質、水溫、當地之交通情形、相關設施及遊客人數等影響溫泉地價格之因素。第 91 條高爾夫球場之估價,應考慮會員制度、球場設施、開發成本、收益及營運費用等因素。第 92 條林地之估價,得視林木之成長情形而分別採取比較法、收益法及成本法估計之。於採成本法估價時,其總費用之計算,應考量造林費、林地改良費及道路開挖費用。第 93 條農場或牧場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其位置、形狀、地形、土壤特性及利用狀況等差異,比較推估之。第 94 條鹽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
【評論主題】11 目前銀行之一年期定存利率為 1.57%,活存利率為 0.58%,短期放款利率為 7.11%,下列之敘述何 者正確? (A)資金中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為 7.11% (B)資金中預售收入之計息利率為
【評論內容】資金中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應不高於一年期定存利率且不低於活存利率;借款則以銀行短期放款利率計息;預售收入之資金應不計息。
【評論主題】18 當債務保障比率要求為 1.5 倍,貸款常數為 0.1,不動產價格為新臺幣 60 億元,自有資金為新臺 幣 15 億元,不足資金則跟銀行貸款。請問在前述情況下收益資本化率(折現率)為何? (A)
【評論內容】債務保障比率法:依債務保障比率方式決定,其計算式如下: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總則所規定共同犯罪之類型?(A)同時犯 (B)共同正犯 (C)教唆犯 (D)幫助犯
【評論內容】二人以上同時同地侵害同一對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聯絡的,為同時犯,而不為共犯。二人以上同時同地侵害同一對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聯絡的,為同時犯,而不為共犯。如,甲乙兩人不約而同在同一倉庫盜竊,各偷各的,不屬於共犯,因為缺乏意思聯絡,屬於同時犯。
【評論主題】35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關於工資給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B)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C)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直轄市議會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 (B)直轄市政府在合理範圍內得以自治規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C)自治規則之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依法須事先申請集會遊行之許可?(A)大型廟會 (B)宗教遶境活動 (C)室外婚喪活動 (D)政黨室外跨年晚會
【評論內容】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依法令規.....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7 經商有成的甲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贈與乙 1 間公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於該公寓移轉登記前,甲因遭逢上游廠商連續跳票而經營困難,甲得撤銷其對乙之贈與 (B)於該公寓移轉登記前,因甲之重大過失造
【評論內容】第 408 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5 動產質權乃擔保物權之一。下列關於動產質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質權人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B)質權人不負有保管質物之義務 (C)質權人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 (D)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
【評論內容】
民法 動產質權第 884 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第 885 條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第 886 條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仍取得其質權。第 887 條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第 888 條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
【評論主題】10 甲有乙、丙、丁三子。生前甲贈與長子乙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贈與契約雖經公證,但移轉財產前甲死亡。死亡時甲留有遺產 90 萬元。遺產分割時,乙可分得多少金額之財產? (A) 20 萬元 (B)
【評論內容】民法第 1148-1 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種情形之侵權行為責任,在被害人因為應負責任之人舉證免責而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民法規定法院得斟酌被害人經濟狀況等情形,要求該應負責任之人仍負衡平責任? (A)僱用人之責任 (B)定作人之責任
【評論內容】
民法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8 甲現年 50 歲,為某國營事業職員,資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與甲同居之親屬,包括配偶乙(50 歲)、子丙(25 歲)、父丁(75 歲)、妹戊(47 歲)。倘若乙、丙、丁、戊均不能 維
【評論內容】民法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家屬。四、兄弟姊妹。五、家長。六、夫妻之父母。七、子婦、女婿。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評論主題】2 甲乙丙對丁負有分擔部分均等之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連帶債務。甲對丁清償全部債務後,因丙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致甲僅得對乙請求償還分擔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丙不能償還其分擔額,係非因甲、
【評論內容】
民第 282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
【評論主題】1 下列當事人間,何者不屬法定代理關係?(A)輔助人與受輔助宣告人間 (B)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人間 (C)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間 (D)夫妻於日常家務範圍內
【評論內容】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並不相同。「法定代理人」是為了協助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設計的制度,只有父母會是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是為了避免規範有漏洞另外設計的制度,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就會改由監護人來協助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詳細請參考:楊舒.....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1 關於立法權及國會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在比較憲法上,兩院制必是由貴族與平民分別組成上、下議會 (B)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本文規定之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 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評論內容】兩院制議會:有兩個議院。兩院的權力可能是平等,如美國國會的眾議院和參議院都能提出立法案,議案要變成法律,並須經兩院批准。但也有兩個議院間的權力很不平等,如英國的平民院(下院)壟斷的立法程序,而貴族院(上院)在很大度上只是歷史產物。儘管議會分成兩院,實際上,貴族院幾乎完全淪為平民院的附庸。學者稱前者為對稱性的兩院,後者為不對稱的兩院制。而在德國,聯邦眾議院顯然是議會中更有權力的,但聯邦參議院也不是無足輕重的。
【評論主題】11 下列關於買賣契約危險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A)試驗買賣不適用民法第 373 條危險負擔之規定 (B)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惟 買賣標的物之權利尚未移轉者,不在
【評論內容】試驗買賣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民法第384條),故試驗買賣為一種附條件的契約。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85條)。為明確契約的成立,不使之久不確定,民法第386條規定:「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又依民法第387條規定,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評論主題】12 開餐廳之甲僱用乙為店員,下列關於僱傭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A)甲、乙間之僱傭契約定有期限,除非契約期限屆滿,否則不得終止 契約 (B)甲、乙得約定每個月初先領薪水 (C)若乙於應徵時,表示曾赴
【評論內容】
民法第 489 條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 487-1 條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7 下列關於違約金之敘述,何者錯誤?(A)違約金為不要物契約 (B)違約金的種類,可分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 (C)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 當事人
【評論內容】「要物契約」或稱踐成契約,是指契約之成立,須交付標的物而言,例如:定金、消費借貸、寄託、押租金契約等皆屬之。如消費借貸契約,借方與貸方雖然對於借用之標的物達成一致,但仍須交付標的物後,契約方為成立,在物之交付前,契約仍不成立,當事人不負契約不履行責任。「不要因契約」是指契約之成立,不以給付原因為其要件者。如原因不存在時,對於契約並無影響,但可能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例如:債務約束、債務承認則屬不要因契約。債務約束是指不標明原因而約定負擔債務之契約,例如表示A願於XX年XX月XX日支付B十萬元。債務承認是指承認一定債務存在之契約,例如表示A欠B十萬元。
【評論主題】4 法律之適用須透過解釋,下列關於民法解釋及補充之方法,何者錯誤?(A)各種解釋方法間不具有固定不變之位階關係,不僅限於一種解釋方法 (B)公開漏洞應透過類推適用進行填補 (C)體系解釋屬於民法解釋方
【評論內容】法律解釋-無權解釋1.無權解釋定義:適用法律者依據文義或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推理,以闡明法律條文的涵義。此等解釋並不具有拘束力,亦即政府機關和人民均不受無權解釋所拘束,亦稱為學理解釋。2.無權解釋種類:(1)文理解釋:又稱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文義或字義,以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所做的解釋,以確定法律的意義。(2)論理解釋: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論理解釋的方法主要有:A.擴張解釋:又稱擴充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而必須根據...
【評論主題】1 受輔助宣告之人,受贈房屋一棟時,其效力如何?(A)有效 (B)效力未定 (C)得撤銷 (D)無效
【評論內容】
民法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評論主題】22 依考試院組織法,下列何者並非考試院會議之成員?(A)考選部部長 (B)考試委員 (C)考試院院長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評論內容】考試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並非立法院之職權?(A)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出 (B)憲法修改案之提出 (C)領土變更案之提出 (D)司法院院長彈劾案之提出
【評論內容】(D) 司法院院長彈劾案之提.....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9 依土地稅法規定,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A)其稅率固定為百分之十 (B)減徵百分之四十 (C)減徵百分之六十 (D)免徵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 28 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30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本文規定,原則上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多少公頃者,不得分割?(A)1 (B) 0.5 (C) 0.3 (D) 0.25
【評論內容】農業發展條例16 條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評論主題】45 下列有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與補償,何者錯誤?(A)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與計畫範圍內之任何公有土地辦理交換 (B)公共事業設施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由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 (C)
【評論內容】都計第 50-2 條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41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由政府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A)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B)建築物因行政區界調整或門牌整編時 (C)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完成塗銷登記後 (D)基地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三、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四、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
五、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五項或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國有土地之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登記。
七、依破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登記。
八、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登記。
九、依原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十、依第一百四十七條但書規定之塗銷登記。
十一、依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十二、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
【評論主題】40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各種徵收補償費用之敘述,何者正確?(A)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B)徵收土地公告前之既存所有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均應予補償其
【評論內容】土徵條例第 34 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費: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遷移者。二、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必須遷移者。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三、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必須遷移者。四、因土地一部分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五、水產養殖物或畜產必須遷移者。前項遷移費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9 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 1 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住宅區 (B)申請開發遊憩設施達 5 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風景區
【評論內容】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 11 條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前項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申請開發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小規模者,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申請開發涉及填海造地者,應按其開發性質辦理變更為適當土地使用分區,不受第一項規定規模之限制。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本規則修正生效後,同一或不同申請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二個以上興辦事業計畫申請之開發案件,其申請開發範圍毗鄰,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應累計其面積,累計開發面積達第一項規模者,應一併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評論主題】4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下列何種情況不為辦理迅行變更之情況?(A)因水災或風災遭受重大損壞時 (B)為確保國土安全時 (C)為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建設時 (D)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評論內容】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評論主題】38 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規定,某甲收受書面行政處分,其上並未表明救濟期間,導致甲遲誤提起訴願,則甲自處分書送達後至遲多久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A) 4 個月 (B) 6 個月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評論主題】27 依國有財產法第 12 條規定,下列何種國有財產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接管理?(A)公務用財產 (B)公共用財產 (C)事業用財產 (D)非公用財產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第 11 條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評論主題】26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規定,對於經依國家公園法劃設後,依法得予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時,應經下列何機關考量其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A)直轄市、縣(市)政府 (B)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予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需用土地人勘選用地內之農業用地,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者,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2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9 條規定,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申請人依相關法規規定應繳交回饋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核准變更編定時,通知申請人繳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申請人繳交後,函 請下
【評論內容】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 29 條申請人依相關法規規定應繳交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核准變更編定時,通知申請人繳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申請人繳交後,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
【評論主題】2 桃園市 A 地政事務所股長甲,因業務疏失遭主管長官記申誡一次,依現行制度應如何救濟?(A)向該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B)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C)向桃園市政府提起訴願 (D)向臺北高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6 條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評論主題】16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我國不動產所有權之相關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 (B)登記完畢後三年內得因繼承而移轉 (C)限供住宅用 (D)其取得應向內政部申請審核
【評論內容】民國91年4月24日政府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開放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由內政部會同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國防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審核同意許可後,始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那麼重要規範到底有那些呢?這裡粗略的整理了一些:民國91年開放陸資購屋,設立「五四三門檻」:即貸款5成以下、陸客在台停留不能超過4個月、買房後3年內不能移轉。而後來內政部所發布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也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並不得出...
【評論主題】37 依契稅條例規定,下列關於契稅之敘述何者正確?(A)占有契稅稅率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B)贈與契稅應由贈與人申報納稅 (C)交換契稅稅率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D)典權契稅應由出典人申報納稅
【評論內容】第 3 條契稅稅率如下: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四、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評論主題】22 有關地政士之管理,下列何者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職權?(A)設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 (B)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 (C)核發地政士證書 (D)審核地政士簽證人登記
【評論內容】地政士法第 5 條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評論主題】19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應檢送重劃計畫書草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舉辦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為強制聽
【評論內容】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27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應檢送重劃計畫書草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舉辦聽證,通知應於聽證期日十五日前為之,並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公告期間自通知之日起,不得少於十五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合議制方式審議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申請案件,並應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准駁之決定。經審議符合規定者,應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核准處分書應連同重劃計畫書、聽證會紀錄及合議制審議紀錄,送達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不予核准實施市地重劃者,應敘明理由駁回。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後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評論主題】41 某甲欲對臺北市政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下列請求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A)先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請求賠償,臺北市政府拒絕時,始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B)先以口頭向臺北市政府請求賠償,臺北市政府拒絕時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
【評論主題】49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請問前述之一定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徵收公告1年前有設籍之事實 (B)因其所有建築改良
【評論內容】土徵條例第 34-1 條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評論主題】1 下列有關土地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A)地政事務所課員對於地政事務所主任及地政局局長同時所發命令,以地政事務所主任之命令為準 (B)長官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
【評論內容】第 3 條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評論主題】24 關於不動產共有關係,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其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該地之應有部分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 人或房屋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
【評論內容】題目是依土地法3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