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下列關於違約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違約金為不要物契約
(B)違約金的種類,可分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
(C)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 當事人另有訂定外,推定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D)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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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000060378978】評論

「要物契約」或稱踐成契約,是指契約之成立,須交付標的物而言,例如:定金、消費借貸、寄託、押租金契約等皆屬之。如消費借貸契約,借方與貸方雖然對於借用之標的物達成一致,但仍須交付標的物後,契約方為成立,在物之交付前,契約仍不成立,當事人不負契約不履行責任。「不要因契約」是指契約之成立,不以給付原因為其要件者。如原因不存在時,對於契約並無影響,但可能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例如:債務約束、債務承認則屬不要因契約。債務約束是指不標明原因而約定負擔債務之契約,例如表示A願於XX年XX月XX日支付B十萬元。債務承認是指承認一定債務存在之契約,例如表示A欠B十萬元。

SunnyLO】評論

詳參  https://www.vac.gov.tw/cp-2196-4996-1.html何謂「違約金」?專題摘要:一、違約金之種類為何?二、違約金之性質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