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關於婚姻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於家庭生活所產生之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 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B)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冠配偶之姓,並向法院公證處登 記後公告之,以兼顧社會交易安全與個人隱私
(C)夫妻雖互負同居義務,但一方於婚後財產不當減損,或難以維持共 同生活時,他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得請求分居,並向戶政機關登記之, 始生分居之法律效力
(D)婚後之夫妻共同住所,應載明於書面協議,並至戶政機關登記後, 請求法院公證之,始生夫妻同居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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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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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A)第 1003-1 條家庭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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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

a666125560】評論

(B)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冠配偶之姓,並向法院公證處登 記後公告之,以兼顧社會交易安全與個人隱私b選項依民法第1000 條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