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A)第 489 條當事人之一方,遇...
【1000060378978】評論
民法第 489 條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 487-1 條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蟲不易】評論
(X)(A) 甲、乙間之僱傭契約定有期限,原則上除非契約期限屆滿,否則不得終止契約,卻有但書。依據民法第 489 條,若遇有重大事由,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O)(B) 甲、乙得約定每個月初先領薪水依據民法第 486 條,僱傭契約若約定報酬給付期限,應依約定給付。(O)(C) 若乙於應徵時,表示曾赴法國藍帶餐飲學校學習廚藝並取得證照, 擅長法式料理,因而錄取。實則沒有去過法國也不會做法國料理, 甲得終止契約受僱人明示擅長法式料理技能,上工後卻不會法式料理,甲可依據民法第 485 條終止僱傭契約。(O)(D) 若乙在端送料理時,遭酒醉客人打傷,得向甲請求賠償依據第 487-1 條,受僱人乙於服勞務期間,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緣由被客人打傷,得向僱用人甲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