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關於買賣契約危險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A)試驗買賣不適用民法第 373 條危險負擔之規定
(B)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惟 買賣標的物之權利尚未移轉者,不在此限
(C)甲將自己所有的 A 屋出賣於乙,過戶後交屋前,A 屋遭無名火焚 毀,因甲、乙約定危險負擔自過戶時起便移轉予乙,甲要求乙仍應 支付買賣價金。惟因甲尚未交付 A 屋,故乙無須支付價金
(D)甲將 A 冰箱出賣於乙,約定送到新北市住家。後來乙與甲合意變更 清償地為基隆市。甲遂將 A 冰箱交付給貨運行丙運送,運送途中發 生大地震,A 冰箱被巨石砸毀。依民法規定,乙無須支付價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9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在商品還沒交付予消費者的情形,原本就應由...

【用戶】卡比肥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C)民法373可特約,題目約定自過戶後...

【用戶】1000060378978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試驗買賣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民法第384條),故試驗買賣為一種附條件的契約。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85條)。為明確契約的成立,不使之久不確定,民法第386條規定:「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又依民法第387條規定,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用戶】撐住!!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373 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第 377 條以權利為買賣之標的,如出賣人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第 386 條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契約沒有成立)第 387 條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契約有成立)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A) 試驗買賣不適用民法第 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