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何種情形之侵權行為責任,在被害人因為應負責任之人舉證免責而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民法規定法院得斟酌被害人經濟狀況等情形,要求該應負責任之人仍負衡平責任?
(A)僱用人之責任
(B)定作人之責任
(C)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D)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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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 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

1000060378978】評論

民法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