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向乙購買全新之 A 車作為上班代步工具。惟乙雖明知 A 車甫出廠時,即因大雨成災致引擎進水而效能堪慮,仍故意不告知甲上情。交車後 1 個月內,甲於高速行駛時,即 頻頻發生熄火狀況。甲請專家特別檢查後,發現引擎蓋內之電線有些許不易察覺之輕微污泥痕跡, 方知向乙購買之 A 車曾泡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發現 A 車為泡水車後,若經 6 個月仍未通知乙,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B)甲得向乙請求減少價金
(C)若 A 車已不堪行駛,甲得解除契約
(D)若甲乙以特約減輕乙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其特約為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A)第 356 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

py.ww】評論

第 365 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

jl】評論

第 365 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

17】評論

第 356 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7 條 (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A)第 365 條 (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