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下列有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與補償,何者錯誤?
(A)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與計畫範圍內之任何公有土地辦理交換
(B)公共事業設施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由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
(C)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補償標準,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最高加 成百分之四十
(D)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可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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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000060378978】評論
都計第 50-2 條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