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 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
【jl】評論
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
【1000060378978】評論
民法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家屬。四、兄弟姊妹。五、家長。六、夫妻之父母。七、子婦、女婿。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威漢】評論
補充一下個人見解看到上面各家詳解法條,可以理解何者優先扶養。但選擇題的提議是,不能養全部,所以剃除最末位-兄弟姊妹。再來是順序問題,以順序言之,應該為乙=>丁=>丙=>戊藉由選項,僅能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