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甲現年 50 歲,為某國營事業職員,資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與甲同居之親屬,包括配偶乙(50 歲)、子丙(25 歲)、父丁(75 歲)、妹戊(47 歲)。倘若乙、丙、丁、戊均不能 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但甲資力有限,無法扶養全員。下列何者得最優先受甲之扶養?
(A)乙、丙
(B)乙、丁
(C)丁、戊
(D)乙、丙、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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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 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

jl】評論

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

1000060378978】評論

民法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家屬。四、兄弟姊妹。五、家長。六、夫妻之父母。七、子婦、女婿。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威漢】評論

補充一下個人見解看到上面各家詳解法條,可以理解何者優先扶養。但選擇題的提議是,不能養全部,所以剃除最末位-兄弟姊妹。再來是順序問題,以順序言之,應該為乙=>丁=>丙=>戊藉由選項,僅能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