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桃園市 A 地政事務所股長甲,因業務疏失遭主管長官記申誡一次,依現行制度應如何救濟?
(A)向該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B)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C)向桃園市政府提起訴願
(D)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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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000060378978】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6 條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