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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第 5 條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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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第 5 條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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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第 5 條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第 7條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第 4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處理地政士懲戒事項;其組織,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長或縣(市)政府地政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一、公會代表二人。二、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