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秝】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9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B)私法人經經濟部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79-1條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第一項許可案件,得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第一項規定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6 有關地方自治法規,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行政機關得訂定自治條約 (B)直轄市行政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C)直轄市行政機關得訂定委辦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評論主題】11 依國土測繪法規定,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權限歸屬下列何機關? (A)內政部 (B)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C)國防部

【評論內容】國土測繪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其轄區內之下列事項:

【評論主題】48 依土地法規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得處以應納登記費 1 倍至20 倍之罰鍰。下列有關罰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性質是怠金 (B)性質是行政罰 (C)性質是行政規費 (D)性質是滯納金

【評論內容】

所謂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又行政罰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另行政罰法所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有關裁罰之程序或相關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除行政罰法就行政程序事項另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一、罰鍰二、沒入三、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評論主題】48 依土地法規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得處以應納登記費 1 倍至20 倍之罰鍰。下列有關罰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性質是怠金 (B)性質是行政罰 (C)性質是行政規費 (D)性質是滯納金

【評論內容】

所謂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又行政罰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另行政罰法所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有關裁罰之程序或相關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除行政罰法就行政程序事項另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一、罰鍰二、沒入三、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評論主題】48 依土地法規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得處以應納登記費 1 倍至20 倍之罰鍰。下列有關罰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性質是怠金 (B)性質是行政罰 (C)性質是行政規費 (D)性質是滯納金

【評論內容】

所謂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又行政罰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另行政罰法所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有關裁罰之程序或相關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除行政罰法就行政程序事項另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一、罰鍰二、沒入三、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評論主題】48 依土地法規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得處以應納登記費 1 倍至20 倍之罰鍰。下列有關罰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性質是怠金 (B)性質是行政罰 (C)性質是行政規費 (D)性質是滯納金

【評論內容】

所謂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又行政罰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另行政罰法所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有關裁罰之程序或相關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除行政罰法就行政程序事項另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一、罰鍰二、沒入三、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評論主題】48 依土地法規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得處以應納登記費 1 倍至20 倍之罰鍰。下列有關罰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性質是怠金 (B)性質是行政罰 (C)性質是行政規費 (D)性質是滯納金

【評論內容】

所謂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又行政罰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另行政罰法所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有關裁罰之程序或相關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除行政罰法就行政程序事項另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一、罰鍰二、沒入三、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評論主題】48 依土地法規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得處以應納登記費 1 倍至20 倍之罰鍰。下列有關罰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性質是怠金 (B)性質是行政罰 (C)性質是行政規費 (D)性質是滯納金

【評論內容】

所謂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又行政罰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另行政罰法所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有關裁罰之程序或相關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除行政罰法就行政程序事項另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一、罰鍰二、沒入三、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評論主題】48 依土地法規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得處以應納登記費 1 倍至20 倍之罰鍰。下列有關罰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性質是怠金 (B)性質是行政罰 (C)性質是行政規費 (D)性質是滯納金

【評論內容】

所謂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又行政罰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另行政罰法所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有關裁罰之程序或相關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除行政罰法就行政程序事項另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一、罰鍰二、沒入三、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評論主題】48 依土地法規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得處以應納登記費 1 倍至20 倍之罰鍰。下列有關罰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性質是怠金 (B)性質是行政罰 (C)性質是行政規費 (D)性質是滯納金

【評論內容】

所謂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又行政罰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另行政罰法所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有關裁罰之程序或相關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除行政罰法就行政程序事項另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一、罰鍰二、沒入三、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評論主題】37 關於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比例原則之適用,以具備目的正當性為前提 (B)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C)方法不論是否合法,只要有助於達成目的,即符合適合性

【評論內容】(1)適當性原則

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

(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

2.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憲法第7條至第22條所列之基本權),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3.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評論主題】48 依土地法規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得處以應納登記費 1 倍至20 倍之罰鍰。下列有關罰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性質是怠金 (B)性質是行政罰 (C)性質是行政規費 (D)性質是滯納金

【評論內容】

所謂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又行政罰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另行政罰法所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有關裁罰之程序或相關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除行政罰法就行政程序事項另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一、罰鍰二、沒入三、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評論主題】24.某甲無駕駛執照而駕駛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處以最高新臺幣(下同)3,600 元之罰鍰,主管機關卻對其處以 4,000 元罰鍰,此種情形稱為?(A)裁量怠惰 (B)裁量濫用 (C)裁量收

【評論內容】

裁量瑕疵的種類有以下三種,皆為違法的行政裁量:

(1)裁量怠惰

行政機關被賦予裁量之權限,但卻未行使裁量權作成裁量決定,或是未確實裁量、未確實作出最合乎個案情形之裁量,皆為裁量怠惰。

(2)裁量濫用

行政機關之裁量雖尚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但有明顯輕重失衡、違反比例之情形,此即裁量濫用。

(3)裁量逾越

行政機關之裁量逾越了法律所允許之範圍,已成為違法之裁量,此為裁量逾越。

【評論主題】23.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負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且行政機關得於其不履行義務時進行行政強制執行?(A)下命處分 (B)形成處分 (C)確認處分 (D)事實處分

【評論內容】

依行政處分的規制效果為標準區分

1. 下命式處分:

課以人民一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義務,當人民不遵從時得強制執行之,是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例如:命令違法集會遊行之解散、課處罰鍰。

2. 形成式處分:

以設定、變更或廢棄法律關係為目的,使人民的權利義務產生變動。例如:撤銷建築執照之發放。

3. 確認式處分:

確認人民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或是確認人、物的重要性質。例如:役男兵役體位之判定。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A)罰金 (B)公布姓名 (C)輔導教育 (D)沒入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評論主題】33 對於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應提下列何種訴訟類型?(A)撤銷訴訟 (B)確認訴訟 (C)課予義務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行政訴訟上之確認訴訟,其內容如下: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25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在地價調查估計之程序中,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後,據以估計之地價稱為: (A)實例土地之正常價格 (B)區段地價 (C)宗地單位地價 (

【評論內容】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價調查估計之主辦機關。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價調查估計之主辦機關。

直地價調查估計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評論主題】21 主管機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編造總歸戶冊時,應如何進行歸戶?(A)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B)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15條規定:「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縣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稽徵之。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評論主題】20 有關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規定,應予裁罰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限期繳納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得強制執行 (B)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內容】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由該管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B),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C),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A)。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D)

【評論主題】18 市地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相關事項。下列何者非屬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A)抵押權讓與登記 (B)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評論內容】

平均第59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1.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2.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評論主題】17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實施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實施,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其所有土地面積占區內私有 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評論內容】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7條

農村社區內私有土地符合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得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A)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選定重劃區後,先徵詢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之意見,辦理規劃,依規劃結果擬訂重劃計畫書、圖,並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B),修正重劃計畫書、圖,經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C),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D)

【評論主題】16 有關農地重劃之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地重劃,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其所有土地面積亦過半 數之同意 (B)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勘選之重劃區,實施農地

【評論內容】

農地重劃

第10條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其獎勵事項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13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經一定比率之私有土地與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之同意。但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多少比率之同意者, 其所有權

【評論內容】都市更新37條實施者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經一定比率之私有土地與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之同意;其同意比率依下列規定計算。但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評論主題】1 依內政部訂定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決議事項,以下列何者之名義行之? (A)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 (B)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C)地價及標準地

【評論內容】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二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規程組織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評議地價、標準地價事項。

第三條

本會任務為下列事項之評議:

一、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之地價。

【評論主題】30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而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A)於領取抵價地時(B)於抵價地移轉登記完畢之日(C)於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

【評論內容】

第 40 條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核准。...

【評論主題】24 下列有關自用住宅用地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申請規定,何者錯誤?(A)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B)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申請核定(C)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D

【評論內容】

一、為利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之審理,特訂定本原則。二、相關法規規定(一)自用住宅用地定義1、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2、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二)面積及處數限制1、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2)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2、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三)申請程序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第十七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種登記不須經公告程序?(A)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B)時效取得登記(C)書狀換給登記 (D)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評論內容】

(一)申請土地總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

(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84條)

(三)總登記期限無主土地之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土地法第57條、第58條)

(四)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

(五)逾總登記期限補辦無主土地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點)

(六)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地役權、農育權登記,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

(七)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之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不是申請土地複丈之原因?(A)因土地自然增加、浮覆 (B)宗地之部分設定農育權(C)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 (D)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評論內容】

地法第46條之1規定: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評論主題】23 有關公告地價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公告地價為房地交易所得稅之計徵基礎(B)每年 1 月 1 日公告(C)公告地價係按宗地單位地價公告(D)公告地價係以每坪為單位公告

【評論內容】

1. 公告地價,係政府每二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該年1月1日公告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以及地租費用的依據。

2. 公告現值(即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之依據。

平均地權地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評論主題】21 重新規定地價時,有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下列何者正確?(A)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B)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地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評論主題】17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土地使用者,最高可處行為人新臺幣多少元罰鍰?(A) 100 萬元 (B) 200 萬元 (C) 300 萬元 (D) 50

【評論內容】

國土計畫第38條

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經使用許可而從事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二、未依許可使用計畫之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項目、強度進行使用。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依前三項規定處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

【評論主題】18 下列有關都市計畫核定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A)內政部訂定特定區計畫應由行政院核定(B)直轄市之主要計畫應由內政部核定(C)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一律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D)核定指下級政

【評論內容】主要計畫之核定(都20)

主要計畫應依下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1.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2.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3.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4.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5.特定區計畫由縣(市)(局)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

地方制度地2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二、...

【評論主題】7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關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地籍原圖整理及面積計算完竣後,應分別實施檢查(B)因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就其未涉及界址爭議部分,不得申請土地分割、合併

【評論內容】

第 197 條地籍原圖整理及面積計算完竣後,應分別實施檢查。

第 196-2 條因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得就其未涉及界址爭議部分,申請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

第 199 條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所列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發書狀。

第 200之1條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合併複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權利關係人附具同意書,同意以重測成果公告確定之結果為準者,得予受理外,應俟重測成果公告確定後受理。

第201-2 條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非屬土地複丈之原因?(A)就宗地之全部設定地上權 (B)因土地界址曲折需調整(C)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 (D)為辦理土地分割之需

【評論內容】

地籍測量第204條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或地役權

【評論主題】4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違法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分所執行業務時,應予以下列何種處分?(A)廢止開業證書 (B)停止執行業務 (C)記點或記次 (D)警告或申誡

【評論內容】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規定

不動產估價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

二、違反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評論主題】9 於實施地籍測量,辦理地籍調查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關於到場指界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得由測量員協助指界,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埋設界

【評論內容】

地籍測量第86條

因法律行為或依法院判決、拍賣而取得之土地,尚未登記完畢者,權利人得於地籍調查時敘明理由,檢附申請登記收件收據或其他有關文件,到場指界。

地籍測量第83條

1.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之點,自行設立界標。

【評論主題】8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關於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之辦理,下列何者錯誤?(A)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B)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隔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

【評論內容】地測273條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隔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三、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之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四、地下層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載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依本條修正前規定辦理。建築測量20條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左列規定:一、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二、兩建物共...

【評論主題】6 下列有關土地法第 68 條、第 70 條所定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A)地政機關對於受害人履行其賠償義務後,該損害原因之發生,如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地政機關對於該登記人員有求

【評論內容】

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惟土地法就該賠償請求權既未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即應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之規定,據以判斷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民法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5 下列關於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之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主體有法人格,行政機關沒有法人格(B)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皆有法人格(C)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皆無法人格(D)行政主體沒有法人格,行政機關有法人格

【評論內容】定義行政主體即公法上權利義務之主體,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概念上等同於公法人。

(一)行政主體為公法人1.行政主體皆為公法上擬制的法人。2.行政主體既為法人,本身並無行為能力。因此需要行政機關代為意思表示,並對外作為。然而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卻仍然是歸屬於行政主體上。(二)與民法上之權利主體之差別1.公益為目的:民法上之權利主體指的是能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並負擔義務之主體;而行政主體除了前述權利能力之外,同時以完成行政任務,並且以達成公益為目的。2.行政主體並非概括性的具備權利能力:(1)民法係概括性的權利能力概念: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法人則於法令限制內享有權利能力(民法第26條)。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非內政部主管之法規命令?(A)基本測量實施規則(B)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C)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D)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評論內容】法規命令之定義,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法規命令需要有法律之授權為法規命令之重要特徵,法規命令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命令之一種,其命名方式依規範內容之性質不同,得使用「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及「準則」等7種名稱,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本於職權訂定而無法源依據之命令(職權命令),其命名雖使用上述7種名稱,因其無法律授權依據,實務上即不得稱為法規命令。

【評論主題】1 土地法有關地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公有土地(B)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土地法之規定(C)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水道時,其所有權推定為消滅(D

【評論內容】

(A)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公有(國有)土地

(B)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土地法(民法)之規定

(C)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水道時,其所有權推定(視為)為消滅

(D)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評論主題】1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將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業務之管轄權,交由所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其行為係屬下列何者?(A)委任 (B)委辦 (C)委託 (D)代行處理

【評論內容】

委任:委由上級對下級,訴願由受委任機關。

意義:上級機關依法規將一部分權限交給下級機關執行

委託:委由無隸屬關係,訴願由原委託機關。

意義:上級機關依法規將一部分權限,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或個人執行。

委辦:委由自治團體,訴願由受委辦機關。

意義:上級機關將事務一部分交給地方自治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執行。

所謂『代執行權』,即一般所稱的『代行處理』,係指『各級地方行政機關依法應作為不作為,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政務正常運作,逾時仍不作為,則由上級介入直接處理。』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6條之規定,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

【評論主題】29 下列有關私有房屋之房屋稅課徵敘述,何者正確?(A)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 (B)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C)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

【評論內容】房屋稅條例 第15 條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六、專供飼養禽畜之...

【評論主題】27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為財團法人組織所有者,關於其用地之地價稅,下列何者正確? (A)免徵 (B)減徵百分之四十

【評論內容】土地減免第8條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為...

【評論主題】19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土地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行使收回權之事由?(A)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B)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 (C)依徵收計畫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5 申請人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 (B)填海造地案件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審議後辦理公開展

【評論內容】國土計畫法 第24條於符合第二十一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由申請人檢具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書圖文件申請使用許可;其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且填海造地案件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並符合海岸及海域之規劃。第一項使用許可之申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外,其餘申請使用許可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但申請使用範圍跨二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興辦前條第五項國防、重...

【評論主題】21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外國人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應向居留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B)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

【評論內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8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

前項領有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並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登錄及領有證明之外國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始得受僱於經紀業為經紀人員。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細則第16條

外國人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應檢附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及前條第一項各款文件,向居留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評論主題】29 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形成公用地役關係私有既成道路之敘述,何者錯誤?(A)該私有既成道路性質屬他有公物 (B)已構成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補償

【評論內容】民法第 852 條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解釋字號:釋字第 400 號解釋日期: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

【評論主題】19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其所有權人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出售 (B)修繕 (C)增建或改建 (D)設定他項權利

【評論內容】

都市計畫41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評論主題】17 下列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都市更新之敘述,何者正確?(A)都市更新案申請建築執照之相關法規適用,一律以申請建築執照日為準 (B)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前,主管機關應舉行聽證 (C)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

【評論內容】都市更新條例第83條都市更新案申請建築執照之相關法規適用,以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前項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且其權利變換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報核者,得自擬訂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未依前二項規定期限申請者,其相關法規之適用,以申請建築執照日為準。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其執行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怠於處理時,實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處理,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邀集有關機關(構)、實施者及相關權利人協商處理,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審核處理。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發布實...

【評論主題】15 有關市地重劃地區選定後,地方政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禁止建築改良物之增建 (B)得禁止土地移轉 (C)得禁止土地分割及設定負擔 (D)禁止

【評論內容】

重劃地區範圍選定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如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且正在施工中的建築物,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予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但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將通知其限期改善或停工

【評論主題】5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現員發現不動產清冊內有誤列建物或土地者,得檢具相關資料、證件,報經下列何機關公告 30 日無人異議後,更正不動產清冊? (A)所在地登記機關 (B)鄉(鎮、市)公

【評論內容】

祭祀公業條例 第49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不動產清冊內有漏列、誤列建物或土地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不動產清冊。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由公所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評論主題】3 關於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別,下列何者非屬區別之標準?(A)有無組織法規依據 (B)有無獨立之辦公處所 (C)有無獨立之編制預算 (D)可否獨立對外行文

【評論內容】

「公法人」、「行政機關」、「內部單位」之意義及其區別

一)公法人、內部單位之意義:

1.公法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對公法人地位之認定,作出準則性之闡釋:除國家外,我國法制下之公法人分為兩類,一係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一係其他公法人。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

(1)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2)具有自主組織權,乃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而其他依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且得為權利義務者主體者,亦有公法人地位,即所謂其他公法人。地方制度法秉此意旨,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定為地方自治團體之性質之公法人,至於其他公法人,如農...

【評論主題】47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評論內容】

國賠法第7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評論主題】45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何種程序請求救濟? (A)民事訴訟程序(經調解,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給付訴訟) (B)刑事程序(

【評論內容】

耕地三七五條例 第26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裁判字號:60 年判字第 416 號裁判日期:民國 60 年 05 月 27 日要旨: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出租人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二八號解...

【評論主題】22 有關地政士之管理,下列何者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職權?(A)設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 (B)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 (C)核發地政士證書 (D)審核地政士簽證人登記

【評論內容】

地政士法

第 5 條

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第 7條

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第 4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處理地政士懲戒事項;其組織,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長或縣(市)政府地政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一、公會代表二人。二、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評論主題】23 下列何者非地價評議委員會之職掌?(A)依法異議之公告土地現值之評議 (B)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之評議 (C)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評議 (D)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地價之評議

【評論內容】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二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規程組織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評議地價、標準地價事項。

第三條

本會任務為下列事項之評議:

【評論主題】42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關於原土地上之他項權利、租賃權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 上權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63-1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平均地權條例第63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評論主題】41 土地法關於耕地租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前項所稱耕作,不包括漁牧 (B)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 106 條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前項所稱耕地,包括漁牧。

第 107 條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第 108 條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第 109 條 依定有期限之契約租用耕地者,於契約屆滿時,除出租人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繼續耕作,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第 110 條 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百分之八者,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不及地價百分之八者,依其約定或習慣。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

【評論主題】6 依土地法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如何處理?(A)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15年 (B)應即列冊管理,期

【評論內容】土地法73-1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

【評論主題】13.有關土地總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僅就直轄市或縣(市)私有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B)得分若干登記區辦理(C)登記區在直轄市不得小於區(D)登記區在縣(市)不得小於鄉(鎮、市、區)

【評論內容】

 土38條

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前項土地總登記,

謂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評論主題】25 依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A)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B)審理總統彈劾案 (C)統一解釋法令 (D)審理公民投票提案

【評論內容】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其一、解釋憲法案件。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