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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委任:委由上級對下級,訴願由受委任機關。意義:上級機關依法規將一部分權限交給下級機關執行委託:委由無隸屬關係,訴願由原委託機關。意義:上級機關依法規將一部分權限,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或個人執行。委辦:委由自治團體,訴願由受委辦機關。意義:上級機關將事務一部分交給地方自治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執行。所謂『代執行權』,即一般所稱的『代行處理』,係指『各級地方行政機關依法應作為不作為,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政務正常運作,逾時仍不作為,則由上級介入直接處理。』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6條之規定,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