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osalin4905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第 10 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用戶】努力向前走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公有(國有)土地(B)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土地法(民法)之規定(C)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水道時,其所有權推定(視為)為消滅(D)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用戶】Crystal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10 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第 11 條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第 12 條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