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 都市計畫中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多久內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A)六週 (B)兩個月 (C)一個月 (D)三個月
【評論內容】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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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2 有關國土計畫法中規範的部門計畫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C)若興辦性質重要且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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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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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
【評論主題】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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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
【評論主題】31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關於土地增值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免徵土地增值稅(B)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C)被徵收之土地,免
【評論內容】
土地增值稅的免徵或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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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C)廢止徵收由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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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
【評論主題】1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A)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C)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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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
【評論主題】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B)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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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
【評論主題】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
【評論內容】
.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 。X(16 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為準(47-1)(C)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市價為準。 X (26-1得照價收買)(D)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地價為準。X(72得照價收買)
【評論主題】31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關於土地增值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免徵土地增值稅(B)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C)被徵收之土地,免
【評論內容】
土地增值稅的免徵或不課徵
下列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免徵: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註:條件限制(土地稅法第28條之1但書)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4、被徵收之土地。
5、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
二、不課徵: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註: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
資料來源:節錄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7/8928660203938282015?tagCode=LtaxManual3
【評論主題】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
【評論內容】
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82)(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之。X(84縣(市)地政機關編定)(C)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X(88荒地)(D)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X(83 仍得)
【評論主題】22 有關國土計畫法中規範的部門計畫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C)若興辦性質重要且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
【評論內容】
(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國地計畫法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四、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五、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七、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十、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評論主題】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C)廢止徵收由需
【評論內容】
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錯:由需用地人)
(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錯:無需共同)
(C)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內政部提出
(D)廢止徵收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方法院提出(錯:管轄機關錯誤)
土徵法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50 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評論主題】3 都市計畫中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多久內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A)六週 (B)兩個月 (C)一個月 (D)三個月
【評論內容】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13 條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並於椿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核准徵收通知後,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評論主題】1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A)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C)需用
【評論內容】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
(A) 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第49條第二項第一款:應廢止徵收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與題目問的不符。
(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不符49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C)需用土地人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不符20條內容)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轉交發給補償費完竣(第20條第二項: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土地徵收條例
49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20 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評論主題】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
【評論內容】
.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 。X(16 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為準(47-1)(C)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市價為準。 X (26-1得照價收買)(D)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地價為準。X(72得照價收買)
【評論主題】5 若設定不動產役權之需役地滅失時,於其供役不動產之不動產役權應辦理何種登記?(A)塗銷登記 (B)消滅登記 (C)預告登記 (D)囑託登記
【評論內容】
.5 若設定不動產役權之需役地滅失★,...
【評論主題】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B)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
【評論內容】
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X(37)
(B)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38)
(C)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建築管理機關辦理之X(39)
(D)交通水利用地及水源地、池塘用地之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X(2、41)
【評論主題】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
【評論內容】
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82)(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之。X(84縣(市)地政機關編定)(C)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X(88荒地)(D)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X(83 仍得)
【評論主題】31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關於土地增值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免徵土地增值稅(B)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C)被徵收之土地,免
【評論內容】
土地增值稅的免徵或不課徵
下列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免徵: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註:條件限制(土地稅法第28條之1但書)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4、被徵收之土地。
5、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
二、不課徵: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註: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
資料來源:節錄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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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2 有關國土計畫法中規範的部門計畫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C)若興辦性質重要且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
【評論內容】
(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國地計畫法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四、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五、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七、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十、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評論主題】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C)廢止徵收由需
【評論內容】
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錯:由需用地人)
(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錯:無需共同)
(C)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內政部提出
(D)廢止徵收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方法院提出(錯:管轄機關錯誤)
土徵法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50 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評論主題】3 都市計畫中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多久內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A)六週 (B)兩個月 (C)一個月 (D)三個月
【評論內容】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13 條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並於椿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核准徵收通知後,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評論主題】1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A)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C)需用
【評論內容】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
(A) 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第49條第二項第一款:應廢止徵收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與題目問的不符。
(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不符49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C)需用土地人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不符20條內容)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轉交發給補償費完竣(第20條第二項: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土地徵收條例
49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20 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評論主題】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B)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
【評論內容】
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X(37)
(B)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38)
(C)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建築管理機關辦理之X(39)
(D)交通水利用地及水源地、池塘用地之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X(2、41)
【評論主題】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
【評論內容】
.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 。X(16 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為準(47-1)(C)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市價為準。 X (26-1得照價收買)(D)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地價為準。X(72得照價收買)
【評論主題】31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關於土地增值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免徵土地增值稅(B)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C)被徵收之土地,免
【評論內容】
土地增值稅的免徵或不課徵
下列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免徵: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註:條件限制(土地稅法第28條之1但書)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4、被徵收之土地。
5、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
二、不課徵: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註: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
資料來源:節錄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7/8928660203938282015?tagCode=LtaxManual3
【評論主題】22 有關國土計畫法中規範的部門計畫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C)若興辦性質重要且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
【評論內容】
(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國地計畫法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四、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五、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七、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十、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評論主題】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
【評論內容】
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82)(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之。X(84縣(市)地政機關編定)(C)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X(88荒地)(D)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X(83 仍得)
【評論主題】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C)廢止徵收由需
【評論內容】
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錯:由需用地人)
(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錯:無需共同)
(C)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內政部提出
(D)廢止徵收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方法院提出(錯:管轄機關錯誤)
土徵法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50 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評論主題】3 都市計畫中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多久內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A)六週 (B)兩個月 (C)一個月 (D)三個月
【評論內容】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13 條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並於椿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核准徵收通知後,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評論主題】5 若設定不動產役權之需役地滅失時,於其供役不動產之不動產役權應辦理何種登記?(A)塗銷登記 (B)消滅登記 (C)預告登記 (D)囑託登記
【評論內容】
.5 若設定不動產役權之需役地滅失時,於其供役不動產之不動產役權應辦理何種登記?
(A)塗銷登記
(B)消滅登記
(C)預告登記
(D)囑託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8 條
土地滅失時應申請消滅登記;其為需役土地者,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前項土地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評論主題】1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A)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C)需用
【評論內容】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
(A) 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第49條第二項第一款:應廢止徵收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與題目問的不符。
(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不符49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C)需用土地人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不符20條內容)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轉交發給補償費完竣(第20條第二項: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土地徵收條例
49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20 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評論主題】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B)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
【評論內容】
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X(37)
(B)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38)
(C)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建築管理機關辦理之X(39)
(D)交通水利用地及水源地、池塘用地之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X(2、41)
【評論主題】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
【評論內容】
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82)(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之。X(84縣(市)地政機關編定)(C)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X(88荒地)(D)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X(83 仍得)
【評論主題】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
【評論內容】
.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 。X(16 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為準(47-1)(C)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市價為準。 X (26-1得照價收買)(D)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地價為準。X(72得照價收買)
【評論主題】31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關於土地增值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免徵土地增值稅(B)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C)被徵收之土地,免
【評論內容】
土地增值稅的免徵或不課徵
下列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免徵: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註:條件限制(土地稅法第28條之1但書)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4、被徵收之土地。
5、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
二、不課徵: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註: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
資料來源:節錄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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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2 有關國土計畫法中規範的部門計畫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C)若興辦性質重要且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
【評論內容】
(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國地計畫法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四、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五、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七、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十、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評論主題】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C)廢止徵收由需
【評論內容】
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錯:由需用地人)
(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錯:無需共同)
(C)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內政部提出
(D)廢止徵收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方法院提出(錯:管轄機關錯誤)
土徵法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50 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評論主題】3 都市計畫中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多久內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A)六週 (B)兩個月 (C)一個月 (D)三個月
【評論內容】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13 條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並於椿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核准徵收通知後,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評論主題】5 若設定不動產役權之需役地滅失時,於其供役不動產之不動產役權應辦理何種登記?(A)塗銷登記 (B)消滅登記 (C)預告登記 (D)囑託登記
【評論內容】
.5 若設定不動產役權之需役地滅失時,於其供役不動產之不動產役權應辦理何種登記?
(A)塗銷登記
(B)消滅登記
(C)預告登記
(D)囑託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8 條
土地滅失時應申請消滅登記;其為需役土地者,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前項土地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評論主題】1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A)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C)需用
【評論內容】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
(A) 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第49條第二項第一款:應廢止徵收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與題目問的不符。
(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不符49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C)需用土地人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不符20條內容)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轉交發給補償費完竣(第20條第二項: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土地徵收條例
49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20 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評論主題】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
【評論內容】
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82)(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之。X(84縣(市)地政機關編定)(C)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X(88荒地)(D)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X(83 仍得)
【評論主題】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B)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
【評論內容】
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X(37)
(B)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38)
(C)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建築管理機關辦理之X(39)
(D)交通水利用地及水源地、池塘用地之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X(2、41)
【評論主題】31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關於土地增值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免徵土地增值稅(B)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C)被徵收之土地,免
【評論內容】
土地增值稅的免徵或不課徵
下列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免徵: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註:條件限制(土地稅法第28條之1但書)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4、被徵收之土地。
5、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
二、不課徵: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註: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
資料來源:節錄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7/8928660203938282015?tagCode=LtaxManual3
【評論主題】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
【評論內容】
.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 。X(16 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為準(47-1)(C)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市價為準。 X (26-1得照價收買)(D)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地價為準。X(72得照價收買)
【評論主題】3 都市計畫中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多久內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A)六週 (B)兩個月 (C)一個月 (D)三個月
【評論內容】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13 條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並於椿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核准徵收通知後,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評論主題】22 有關國土計畫法中規範的部門計畫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C)若興辦性質重要且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
【評論內容】
(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國地計畫法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四、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五、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七、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十、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評論主題】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C)廢止徵收由需
【評論內容】
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錯:由需用地人)
(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錯:無需共同)
(C)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內政部提出
(D)廢止徵收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方法院提出(錯:管轄機關錯誤)
土徵法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50 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評論主題】5 若設定不動產役權之需役地滅失時,於其供役不動產之不動產役權應辦理何種登記?(A)塗銷登記 (B)消滅登記 (C)預告登記 (D)囑託登記
【評論內容】
.5 若設定不動產役權之需役地滅失時,於其供役不動產之不動產役權應辦理何種登記?
(A)塗銷登記
(B)消滅登記
(C)預告登記
(D)囑託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8 條
土地滅失時應申請消滅登記;其為需役土地者,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前項土地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評論主題】1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A)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C)需用
【評論內容】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
(A) 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第49條第二項第一款:應廢止徵收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與題目問的不符。
(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不符49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C)需用土地人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不符20條內容)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轉交發給補償費完竣(第20條第二項: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土地徵收條例
49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20 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評論主題】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B)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
【評論內容】
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X(37)
(B)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38)
(C)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建築管理機關辦理之X(39)
(D)交通水利用地及水源地、池塘用地之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X(2、41)
【評論主題】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
【評論內容】
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82)(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之。X(84縣(市)地政機關編定)(C)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X(88荒地)(D)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X(83 仍得)
【評論主題】22 有關國土計畫法中規範的部門計畫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C)若興辦性質重要且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
【評論內容】
(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國地計畫法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四、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五、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七、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十、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評論主題】4 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之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主管機關得要求變更回饋項目,下列何者屬之?(A)公共設施用地或代金(B)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用地、樓地板面積或代金(
【評論內容】
都市計畫法
第 27-1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
【評論主題】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C)廢止徵收由需
【評論內容】
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錯:由需用地人)
(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錯:無需共同)
(C)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內政部提出
(D)廢止徵收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方法院提出(錯:管轄機關錯誤)
土徵法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50 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評論主題】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
【評論內容】
.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 。X(16 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為準(47-1)(C)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市價為準。 X (26-1得照價收買)(D)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地價為準。X(72得照價收買)
【評論主題】31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關於土地增值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免徵土地增值稅(B)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C)被徵收之土地,免
【評論內容】
土地增值稅的免徵或不課徵
下列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免徵: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註:條件限制(土地稅法第28條之1但書)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4、被徵收之土地。
5、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
二、不課徵: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註: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
資料來源:節錄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7/8928660203938282015?tagCode=LtaxManual3
【評論主題】5 若設定不動產役權之需役地滅失時,於其供役不動產之不動產役權應辦理何種登記?(A)塗銷登記 (B)消滅登記 (C)預告登記 (D)囑託登記
【評論內容】
.5 若設定不動產役權之需役地滅失時,於其供役不動產之不動產役權應辦理何種登記?
(A)塗銷登記
(B)消滅登記
(C)預告登記
(D)囑託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8 條
土地滅失時應申請消滅登記;其為需役土地者,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前項土地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評論主題】3 都市計畫中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多久內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A)六週 (B)兩個月 (C)一個月 (D)三個月
【評論內容】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13 條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並於椿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核准徵收通知後,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評論主題】1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A)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C)需用
【評論內容】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
(A) 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第49條第二項第一款:應廢止徵收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與題目問的不符。
(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不符49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C)需用土地人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不符20條內容)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轉交發給補償費完竣(第20條第二項: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土地徵收條例
49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20 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評論主題】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
【評論內容】
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82)(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之。X(84縣(市)地政機關編定)(C)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X(88荒地)(D)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X(83 仍得)
【評論主題】5 若設定不動產役權之需役地滅失時,於其供役不動產之不動產役權應辦理何種登記?(A)塗銷登記 (B)消滅登記 (C)預告登記 (D)囑託登記
【評論內容】
.5 若設定不動產役權之需役地滅失時,於其供役不動產之不動產役權應辦理何種登記?
(A)塗銷登記
(B)消滅登記
(C)預告登記
(D)囑託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8 條
土地滅失時應申請消滅登記;其為需役土地者,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前項土地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評論主題】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B)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
【評論內容】
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X(37)
(B)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38)
(C)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建築管理機關辦理之X(39)
(D)交通水利用地及水源地、池塘用地之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X(2、41)
【評論主題】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C)廢止徵收由需
【評論內容】
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錯:由需用地人)
(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錯:無需共同)
(C)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內政部提出
(D)廢止徵收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方法院提出(錯:管轄機關錯誤)
土徵法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50 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評論主題】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
【評論內容】
.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 。X(16 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為準(47-1)(C)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市價為準。 X (26-1得照價收買)(D)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地價為準。X(72得照價收買)
【評論主題】3 都市計畫中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多久內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A)六週 (B)兩個月 (C)一個月 (D)三個月
【評論內容】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13 條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並於椿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核准徵收通知後,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評論主題】22 有關國土計畫法中規範的部門計畫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C)若興辦性質重要且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
【評論內容】
(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國地計畫法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四、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五、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七、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十、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評論主題】31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關於土地增值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免徵土地增值稅(B)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C)被徵收之土地,免
【評論內容】
土地增值稅的免徵或不課徵
下列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免徵: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註:條件限制(土地稅法第28條之1但書)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4、被徵收之土地。
5、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
二、不課徵: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註: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
資料來源:節錄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7/8928660203938282015?tagCode=LtaxManual3
【評論主題】4 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之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主管機關得要求變更回饋項目,下列何者屬之?(A)公共設施用地或代金(B)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用地、樓地板面積或代金(
【評論內容】
都市計畫法
第 27-1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
【評論主題】1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A)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C)需用
【評論內容】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
(A) 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第49條第二項第一款:應廢止徵收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與題目問的不符。
(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不符49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C)需用土地人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不符20條內容)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轉交發給補償費完竣(第20條第二項: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土地徵收條例
49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20 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評論主題】50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幾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A)一 (B)三 (C)五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評論主題】49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情形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A)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B)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 (C)公告徵收時,都市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C)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A)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B)、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D)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評論主題】48 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多長期間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之? (A)二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二年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103 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評論主題】47 依土地法第 17 條規定,下列何種土地得設定負擔於外國人?(A)林地 (B)農地 (C)漁地 (D)鹽地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46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登記,何者應繳納登記費?(A)更正登記 (B)限制登記 (C)繼承登記 (D)標示變更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78 條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二、更正登記。
三、消滅登記。
四、塗銷登記。
五、更名登記。
六、住址變更登記。
七、標示變更登記。
八、限制登記。
【評論主題】45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規定地價後,原則上每幾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A)一 (B)二 (C)三 (D)五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 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評論主題】4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原則上應於公告期滿後何期限內發給之;未於該期限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改良物之徵 收從此失其效力? (A)十五日 (B)一個月 (C)三個月 (D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0 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評論主題】43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有關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敘述,何者正確? (A)得由受遺贈人單獨申請之 (B)得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時併同申辦之 (C)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再由受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3 條
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D);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前項情形,於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評論主題】42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國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A)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B)使用許可制度及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 (C)農業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
【評論內容】
國土計畫法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土計畫之核定及監督。
三、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A)
四、使用許可制度及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B)
五、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C)
六、其他全國性國土計畫之策劃及督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執行。
二、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
三、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及直轄市、縣(市)特殊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執行。
四、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D)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執行。
【評論主題】41 依土地法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經公告期滿,未經聲請複丈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下列何種登記? (A)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B)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C)更正登記 (D)保全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40 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經依法辦理公開標售時,下列具優先購買權者之優先順序,正確者為何? (A)①繼承人、②其他共有人、③合法使用人 (B)①繼承人、②合法使用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評論主題】39 依土地法規定,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逕為登記 (B)由中央地政機關逕為登記 (C)由國有財產署囑託登記 (D)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53 條
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評論主題】38 依土地法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用? (A)千分之一 (B)千分之十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70 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評論主題】37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 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B)遺贈之土地,以受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30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A)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C)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B)
五、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D)。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期間經法院判決移轉、法院拍賣、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案件,於期間屆至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前項規定。
【評論主題】36 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其稅率為何? (A)百分之二 (B)百分之十 (C)千分之二 (D)千分之六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
第 3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B)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評論主題】35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徵收之土地,應補償之地價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不動 產估價師評定之 (B)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
【評論內容】
土徵: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B)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A)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得將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者,應依本辦法辦理。
土地法:第 242 條
被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如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其應受補償之價值,應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超過一年者,應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C)
土徵:第 31 條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D)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B)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
【評論內容】
46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X(37)
(B)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38)
(C)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建築管理機關辦理之X(39)
(D)交通水利用地及水源地、池塘用地之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X(2、41)
【評論主題】48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係指下列那一項?(A)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B)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C)外僑子弟學校 (D)醫院
【評論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8 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需要,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
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三、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評論主題】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
【評論內容】
39 依土地法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原則上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82)(B)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營建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之。X(84縣(市)地政機關編定)(C)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X(88荒地)(D)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X(83 仍得)
【評論主題】44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提出建築執照或依法得免發建築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B)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
【評論內容】
44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提出建築執照或依法得免發建築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B)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 文件(79第一項第一款)
(C)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79第一項第四款)
(D)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80)
【評論主題】42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辦理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何人之協議定之?(A)抵押人 (B)債務人 (C)抵押權人 (D)保證人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8 條
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
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前項他項權利於土地合併後仍存在於合併前原位置之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
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
【評論主題】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
【評論內容】
.32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A)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 。X(16 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B)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為準(47-1)(C)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市價為準。 X (26-1得照價收買)(D)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地價為準。X(72得照價收買)
【評論主題】22 有關國土計畫法中規範的部門計畫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C)若興辦性質重要且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
【評論內容】
(B)全國國土計畫中應載明事項包括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國地計畫法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四、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五、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七、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十、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評論主題】31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關於土地增值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免徵土地增值稅(B)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C)被徵收之土地,免
【評論內容】
土地增值稅的免徵或不課徵
下列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免徵: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註:條件限制(土地稅法第28條之1但書)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4、被徵收之土地。
5、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
二、不課徵: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註: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
資料來源:節錄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7/8928660203938282015?tagCode=LtaxManual3
【評論主題】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C)廢止徵收由需
【評論內容】
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應辦理廢止徵收的情況與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廢止徵收應一律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內政部請求之(錯:由需用地人)
(B)廢止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內政部提出之(錯:無需共同)
(C)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內政部提出
(D)廢止徵收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方法院提出(錯:管轄機關錯誤)
土徵法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50 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評論主題】5 若設定不動產役權之需役地滅失時,於其供役不動產之不動產役權應辦理何種登記?(A)塗銷登記 (B)消滅登記 (C)預告登記 (D)囑託登記
【評論內容】
.5 若設定不動產役權之需役地滅失時,於其供役不動產之不動產役權應辦理何種登記?
(A)塗銷登記
(B)消滅登記
(C)預告登記
(D)囑託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8 條
土地滅失時應申請消滅登記;其為需役土地者,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前項土地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評論主題】3 都市計畫中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多久內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A)六週 (B)兩個月 (C)一個月 (D)三個月
【評論內容】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13 條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並於椿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核准徵收通知後,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評論主題】4 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之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主管機關得要求變更回饋項目,下列何者屬之?(A)公共設施用地或代金(B)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用地、樓地板面積或代金(
【評論內容】
都市計畫法
第 27-1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
【評論主題】1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A)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C)需用
【評論內容】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
(A) 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第49條第二項第一款:應廢止徵收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與題目問的不符。
(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不符49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C)需用土地人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不符20條內容)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轉交發給補償費完竣(第20條第二項: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土地徵收條例
49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20 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