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
(A)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
(C)需用土地人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轉交發給補償費完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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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評論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徵收失效?(A)  因工程變更設計,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第49條第二項第一款:應廢止徵收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與題目問的不符。(B)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遭註銷,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不符49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C)需用土地人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不符20條內容)(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轉交發給補償費完竣(第20條第二項: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土地徵收條例49條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第 20 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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