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關於土地增值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免徵土地增值稅
(B)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C)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D)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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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評論

土地增值稅的免徵或不課徵下列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免徵: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註:條件限制(土地稅法第28條之1但書)(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4、被徵收之土地。5、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 二、不課徵: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註: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資料來源:節錄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7/8928660203938282015?tagCode=LtaxManua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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