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豆子】評論
定期船業務特性1. 航線及靠舶港口固定,並有預先公告排定之船期(published schedules)。2. 經營者作為公共運送人而承攬貨載,其對象為大眾託運人(shippers)。3. 經營者需經常刊登船期廣告,以船期表分送經常客戶及其各地代理人,以利客戶出貨作業。4. 經營者在各地主要裝卸港多有專用碼頭,實行倉庫收貨制,裝船 前 先 簽 發 堆 棧 收 貨 單 ( Dock Receipt ) 或 碼 頭 收 貨 單(Wharfinger'sReceipt)。貨物裝船後由船方簽發船上收貨單(Mate's Receipt),憑以換取正式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B/L俗稱提單)。5. 以載貨證券(B/L)作為運送契約之證明文件,有關運送事項依其記載於正反面之印定所列之條款為準;該項條款例依國際公約及當地國家之法律而訂定,惟各業者應用之載貨證券格式與條款並非相同,多有出入。6. 運價表及貨運規則(Freight Tariff & Rules)由運費同盟統一訂定,或由各盟外公司自行擬定。如各國政府規定應向其主管機關呈報者,應切實遵守。7. 運送責任以鉤對鉤(Tackle of Tackle)為原則,即自船邊吊起至吊卸船邊之意,故除另有約定或當地習慣不同者外,貨物裝卸船之費用及理貨均由船方負責,即Berth term。8. 貨櫃運送多在貨櫃場或貨櫃集散站收交貨物,運送人除收取運費外,並加收貨櫃場站作業費用(Terminal Handling Charge,THC)。不定期船業務特性1. 承運大宗之裸裝原料或半製品。2. 使用船舶為適合於大宗物資裝運之專用船。3. 託運人通常為特定貨主,如國內之台電、中鋼公司,需要大宗原料以利生產作業。4. 運送人通常獨立經營,組織規模比經營定期貨運者為小,其營運之船舶或自有或租傭。5. 通常由運送人與託運人簽訂租傭船契約(Charter Party, C/P) ,或包攬艙位之運輸簡約(Fixture Note,F/N)。運送人非屬公共運送人。6. 除非簽訂長期運送契約,否則,一般成交之運費受當時市場船噸供需所左右,時有波動,無統一之運價表以資適用。惟運費費率較定期貨運低。7. 交易通常透過經紀商之中介完成,並即按約定之運輸條件,簽訂租傭船契約,規定運送人與託運人之權利與義務,雙方按照契約內容履行。8. 裝、卸港口較少,通常一至二個。而貨品之種類亦較少,一種或二~三種。託運人或收貨人亦僅有少數而已。9. 貨物裝卸船費用均由貨主自行負擔,常見者為F.I.O.S.T.(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條件,其含意為“船方不負責裝卸、堆裝、平艙費”,所有這些費用由租船人、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 。論程傭船或航次傭船此乃不定期船業物最適用之經營方式,船貨雙方多經由經紀人(broker)或代理商(agent)之媒介,洽定書面協議,規定船東應負責按照運送契約之規定條件及運費,以船舶貨櫃之一部分或全部供給傭船人裝載指定貨物,由一港或數港裝運約定噸數之貨物往約定港口或區域交貨,其運費係依照實裝或實卸貨物之重量或體積噸數計算。論時傭船或定期傭船論時傭船乃是在約定時間內,如三月、半年、一年、數年或約定航程(一航程或數航程)所需用之時間內,將船舶貨艙全部租予傭船人營運使用,由其在約定範圍內自行選擇航線及貨運業務,然其船長及船員由船東指派,船員需人數充足且資格符合規定,傭船人有權更換不適任之船長或高級船員。運送人對貨運需負法律責任。定時傭舶之船東通常負責船員之僱傭、配備、薪津、伙食、船舶之保養、修理、船用物料、船舶設備、潤滑油,淡水一部分、保險費、折舊及部分理賠等船舶費用或固定成本,而傭船人則負擔燃料油、港口費用、裝卸費、清艙費、墊艙、壓艙、淡水一部分及部分理賠等營運,航行之費用或變動成本。傭船人還船時須保持交船時之原狀,交船、還船均應由公證人檢查船況及油水。此種傭船之傭船人多為大規模企業,用以從事自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