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何種登記不須經公告程序?
(A)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B)時效取得登記
(C)書狀換給登記
(D)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Yuan Guo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 第53條辦理土地登記程序如★...

【用戶】努力向前走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申請土地總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84條) (三)總登記期限無主土地之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土地法第57條、第58條)(四)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五)逾總登記期限補辦無主土地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點) (六)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地役權、農育權登記,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七)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之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