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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一)申請土地總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84條) (三)總登記期限無主土地之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土地法第57條、第58條)(四)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五)逾總登記期限補辦無主土地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點) (六)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地役權、農育權登記,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七)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之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