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時,應如何處理?
(A)應辦理撤銷徵收
(B)應視為徵收失效
(C)應廢止徵收
(D)應由原所有權人行使收回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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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林筱婕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

【用戶】Rosalin4905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49 條 土徵條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公告30日),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I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    ,不在此限。(違反比例原則,撤銷徵收)II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C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