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依土地稅法第 37 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幾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A)1年
(B)2年
(C)3年
(D)5年代號:3506頁次:8-8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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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王詩芸】評論

第 37 條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ben Shaw】評論

第 37 條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