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規定,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幾年內徵收之?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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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林筱婕】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徵收土地時,其土...

Rosalin4905】評論

第 5 條 土徵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考過):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    移。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