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者,非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A)法官曾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B)法官與被告為大學同班同學
(C)法官與原告為同父異母兄弟
(D)法官與原告訂有婚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ghj4122351276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請問未婚配偶=訂有婚約嗎?如果是一樣的意思那民訴跟刑訴為甚麼不統一用法就好@@查了一下未婚配偶好像是指「兩人有親密關係,長期共同生活但沒結婚」但訂婚應該不等於有同居吧?

【用戶】Rita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法官迴避:配、8血5姻、法代、訴訟輔佐、證鑑、裁判仲裁===============================第32條(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1﹞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用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如果大學同班同學應自行迴避那同系同屆的是否也需要迴避那同系隔屆的是否也需要迴避應自行迴避由法律明文規定通常都是具備法律上身分者(血親姻親代理人)聲請迴避則由當事人自由提出由法官自由心證同儕(包含學長姐及學弟妹與通識課) , 同事(包含上司及下屬) , 鄰居(包含過去與現在) , 朋友(包含前男女朋友)..........都可以提出來 , 但是否會被允許又是另外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