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相信自己!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關於人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受刑事訴追者,得拒絕證言民事訴訟法 第 307 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B)當事人不得聲請審判長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C)證人以書狀陳述者,於任何情形均無須具結民事訴訟法 第 305 條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D)聲明人證時無須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民事訴訟法 第 298 條 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
【用戶】Rita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307條(得拒絕證言之事由)﹝1﹞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2﹞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第320條(當事人聲請發問及自行發問)﹝1﹞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