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和解成立者,與確定終局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B)法院僅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當事人試行和解
(C)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
(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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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Ted Bund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B)377條 法院★★★★★★★★,...

【用戶】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訴訟上和解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80條之1,當事人間在訴訟過程中若想要和解,可以向法院聲請,此時法院就會開始定和解方案,雖然還是在法院裡,但已經不是訴訟程序而是討論和解;或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主動試行和解。當事人決定接受和解方案後,訴訟上和解成立。和解成立應做成筆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1項,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也就是說,日後債務人不履行和解筆錄內容的話,可以直接以此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用戶】研究僧 Anos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應作成和解筆錄,其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379條、第38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