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ita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188條(當然停止、裁定停止之效力)﹝1﹞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2﹞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1.取效性訴訟行為:指該訴訟行為僅為當事人一方向法院之單獨行為,須法院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後方產生訴訟法上之效果,如:當事人所為捨棄認諾聲請、對事實所為舉證等。2.與效性訴訟行為:指以直接產生特定訴訟上效果為目的之訴訟行為,經當事人為表示即生訴訟法上效果,而無待法院之裁判,如:起訴之撤回、上訴之撤回、撤回代理權之通知、訴訟告知、管轄合意、不上訴合意、訴訟上和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