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訴訟行為,何者不得於訴訟當然或裁定停止期間為之?
(A)解除訴訟委任
(B)撤回起訴
(C)聲明承受訴訟
(D)聲請訴訟救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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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解除訴訟委任(X;非訴訟行為,故得★★)...

【用戶】Lin Tony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188:★★★★★★★★★★★★,...

【用戶】Rita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188條(當然停止、裁定停止之效力)﹝1﹞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2﹞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1.取效性訴訟行為:指該訴訟行為僅為當事人一方向法院之單獨行為,須法院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後方產生訴訟法上之效果,如:當事人所為捨棄認諾聲請、對事實所為舉證等。2.與效性訴訟行為:指以直接產生特定訴訟上效果為目的之訴訟行為,經當事人為表示即生訴訟法上效果,而無待法院之裁判,如:起訴之撤回、上訴之撤回、撤回代理權之通知、訴訟告知、管轄合意、不上訴合意、訴訟上和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