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共同訴訟人相互影響原則共同訴訟人間之程序進行(訴訟行為之效力)互相牽連,使裁判資料及程序進行統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最高法院52 年度台上字第1930 號判決(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係指於行為當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非指經法院審理結果,有利者,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不利者,其效力不及於共同訴訟人而言,故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審法院未就其內容為審判之前,難謂其提起上訴之行為,對於他共同訴訟人不利,其效力應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即應視其上訴為共同訴訟人全體所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