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o】評論
其它選項不是上訴不然就是再審。
【Rita Lin】評論
第467條(不得上訴之規定~非以原判決違法為理由)﹝1﹞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469條(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第232條(判決之更正)﹝1﹞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2﹞前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