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 Hao】評論
耕地三七五條例 第26條出租人與承租人間...
【lin】評論
依據釋字128。按耕地否准收回自耕之調處,係鄉(鎮、市、區)公所以行政機關之地位為之, 故屬行政處分。
【努力向前走】評論
耕地三七五條例 第26條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裁判字號:60 年判字第 416 號裁判日期:民國 60 年 05 月 27 日要旨: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出租人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二八號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