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依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同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置何種委員會?
(A)不動產爭議委員會
(B)不動產租佃爭議處理委員會
(C)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D)不動產糾紛仲裁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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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6kimo】評論
土地法34-2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