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申請人申請調處案件時,如有某些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何者不屬於應駁回之情形?
(A)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土地、建物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
(B)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C)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D)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his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第 15 條申請調處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

【用戶】努力向前走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申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