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由,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核定後,經甲縣政府發布實施。乙不服該主要計畫個案變更擬提起行政爭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A)縣政府地政局
(B)縣政府
(C)內政部
(D)內政部地政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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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sd9777878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237-18 條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