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sd9777878】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 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A)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土地辦竣戶籍登記(B)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 3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評論主題】47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由,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核定後,經甲縣政府發布實施。乙不服該主要計畫個案變更擬提起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第 237-18 條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