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有關土地法第 68 條、第 70 條所定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政機關對於受害人履行其賠償義務後,該損害原因之發生,如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地政機關對於該登記人員有求償權
(B)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 68 條所定賠償之用
(C)依土地法第 68 條所定登記損害賠償之意旨,因第三人之詐術行為致登記錯誤、虛偽,而生登記名義人損害時,地政機關仍應負賠償責任
(D)土地法第 68 條所定之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適用民法第 197條規定為 10 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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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一點一點踏實腳步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68 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

【用戶】努力向前走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惟土地法就該賠償請求權既未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即應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之規定,據以判斷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民法第 197 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