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關於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比例原則之適用,以具備目的正當性為前提
(B)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C)方法不論是否合法,只要有助於達成目的,即符合適合性
(D)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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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nomi】評論

(C)方法不論是否合法,只要有助於達成目的,即符合適合性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原則上可分以下上個層次檢驗,而此三個檢驗步驟,也就是比例原則下的三個子原則。(1)適當性原則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

努力向前走】評論

(1)適當性原則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2.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憲法第7條至第22條所列之基本權),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3.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