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因發生耕地租佃爭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作成調處結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調處者得提起訴願
(B)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調處為訴訟之先行程序
(C)出租人不服調處後之訴訟者,應對其收取裁判費用
(D)承租人不服調處後之訴訟者,應對其收取裁判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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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許政峯】評論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6 條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