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49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看完整詳解
【用戶】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速解:送達,除別有規定外(例外:公示送達、囑託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1.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2.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囑託用詞專屬於法院---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