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 Gachi】評論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看完整詳解
【རྣམ་རྒྱལ།】評論
• (A)(B)255:I 訴狀送達後,...
【lain13413】評論
民訴255條訴狀送達後,原告原則上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A 對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B 對民訴 244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訴訟標的。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請求賠償金錢賠償之訴,原告得在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項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補充聲明。----C錯民訴436條-8第4項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以下者,得合意適用小額程序。--D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