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一二審為★★★ ...
【amy6666a】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I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原第二審確定判決之再審,專屬原法院(即第二審法院)管轄II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第三審確定判決之再審,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皆由原第二審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