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對於原第二審及第三審確定判決同時提起再審之訴,應由何法 院管轄?
(A)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B)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
(C)原第二審法院或第三審法院均可管轄
(D)專屬再審被告住所地之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9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一二審為★★★ ...

amy6666a】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I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原第二審確定判決之再審,專屬原法院(即第二審法院)管轄II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第三審確定判決之再審,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皆由原第二審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