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關於回復原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遲誤非常上訴期間,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B)因遲誤聲明異議期間,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C)因遲誤再議期間,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D)因遲誤抗告期間,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lain13413】評論

【回復原狀】--D對民訴 164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不變期間】=【失權期間】=只要期滿或逾期就會失權、確定。例如:165條1項-上訴期間:20日。抗告期間:10日。500條1項-再審期間:30日非常上訴:441條再議:256條、256-1

超棒的 上榜了】評論

回復原狀68:上訴、抗告、再審,書狀向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