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n13413】評論
【回復原狀】--D對民訴 164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不變期間】=【失權期間】=只要期滿或逾期就會失權、確定。例如:165條1項-上訴期間:20日。抗告期間:10日。500條1項-再審期間:30日非常上訴:441條再議:256條、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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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狀68:上訴、抗告、再審,書狀向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