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有關協議價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
(B)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即得申請徵收
(C)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徵收時送交中央主 管機關
(D)需用土地人協議取得之土地,其地上私有土地改良物未能協議取得者, 得依規定申請徵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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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747 號解釋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 條定有明文。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2  日制定公布之同條例第11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101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 1  項主要意旨相同)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 3  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未就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有所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